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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武县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4-0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523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宁武县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1


宁武县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简化规费征收程序、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武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煤炭、铝矿生产、经营或加工企业的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依法征收与科学核定相结合;自觉缴费与联合稽查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政、收费、监察、审计、煤炭、国土、环保、水利、国税、地税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定期召集国税、地税、收费、煤炭、统计、等部门召开矿产资源税费分析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数据的交流、比对和分析工作,办理排污费多交退库工作。

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工作的协调指导,矿产资源规费征收,全县矿产资源生产、销售数量、规费收入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管理审计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管理的政策依据,指导矿产资源有关规费统一征收标准的测算和核定工作;按污染物排放当量清算预征的排污费。

县国税局:负责境内洗储(经营)煤企业增值税计税数量信息统计工作。

县地税局:负责境内煤、铝矿产品资源税计税数量(含代扣代缴计税数量)信息统计工作。

县煤炭工业局:负责境内煤炭生产企业销量统计信息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第三章  规费征收

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征收项目。全县统一征收的矿产资源规费项目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非煤)、排污费、水资源费(不含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水土流失治理费。

矿产资源规费统一征收的矿产品包括:煤炭、铝矾土。

(二)统一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征收依据和标准,将规费项目的计费单位一律换算为吨,统一征收标准(附件1),依据实际销售数量或核定产量进行征(预)收。

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化,需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统一资金管理。矿产资源规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管理部门在征(预)收矿产品各项规费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有关专用票据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并及时划缴财政国库。

    (四)市县分级负责。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工作实行市级统一领导、县级组织实施、市县分级负责。市级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的监督和检查,拟订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有关制度和办法;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规费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纳入矿产资源规费统一征收的项目,相关职能部  门不得重复征收,规费收入分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管方式

    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费具体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按产(销)计费、集中征收、联合稽查的征收管理方式。

    (一)企业申报。企业每月5日前主动向县收费管理局申报上月《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申报表》(附件2)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汇报表和资源税缴纳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二)部门审核。县收费管理局收到企业申报的《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申报表》后,依据国税部门提供的洗储(经营)煤征收增值税的计税数量和地税部门提供的煤、铝征收资源税的计税数量,由专人负责审核,确认企业每月应缴纳的各项规费数额。

    国税、地税部门每月5日前将所属企业上月洗储(经营)煤增值税和煤、铝资源税计税数量提供给县收费管理局,县收费管理局每月20日前将上月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情况反馈同级国税、地税、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

(三)按产(销)计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按企业每月销售数量(含工程煤)乘以规费征收标准计(预)征各项规费。

中电投宽草坪铝土矿按实际生产的产量(销量)计(预)征各种规费。

收费管理部门每月先按核定产量或销售数量和核定标准预收排污费,环保部门每季按污染物排放当量和规定标准进行核算,每季清算一次,长退短补。具体程序是,季度终了10日内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环保部门核定各企业季度排污费,经收费管理部门确认多征或少征数额(核定数与预收数之差)。少征部分由收费部门负责补征;多征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退库,每季清算一次,季度终了2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四)集中征收。矿产资源规费各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县收费管理部门负责集中征收,各企业每月5日前到县收费管理局缴纳各项规费;县收费管理局在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分项、分级次解缴财政国库。

    (五)联合稽查。在矿产资源规费征收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偷逃漏税费行为的,由县监察、收费、国税、地税、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稽查,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八条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别监管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信息传递和共享制度,定期召开财政、国税、地税、收费、煤炭、统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和反馈企业产销情况和税费征管情况,加强信息数据的交流、比对和分析,建立矿产资源信息交流和税费分析的长效机制,实现矿产资源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信息化的应用水平。

第六章  稽查监督

第九条  财政、收费部门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费稽查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审计负责加强对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的审计监督,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收费管理局、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有权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检查规费缴纳单位的原始凭证、票据、会计科目、计凭证、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监督规费的收缴是否到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分级解缴国库。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国税、地税、收费、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监管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偷逃漏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矿产资源规费及时足额上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规费或逾期拒不缴纳规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伪报销售价格等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规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31日起施行。2014529日下发的《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标准表

          2.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缴纳申报表 


23号附件 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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