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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武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9-10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政办发201569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直有关单位

    《宁武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10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决定从2015910日起20162月底,在全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党政同责、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联合执法,密切协同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精确打击,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确保非法违法采矿不反弹回潮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

(二)坚决查处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等非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有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及破坏性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

(四)严格关闭标准,加强对煤矿及非煤矿山整合关闭、政策性关闭矿井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关闭矿井进行非法采矿行为;

(五)从严规范露天采矿秩序;

(六)加强对合法生产及新建矿山的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不按开采设计违规采矿行为。

三、整治范围及重点矿种

本次专项行动覆盖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重点区域及矿种为:

煤炭:薛家洼乡、阳方口镇、凤凰镇、余庄乡、东寨镇、涔山乡、化北屯乡、西马坊乡、新堡乡、怀道乡、迭台寺乡、圪谬乡。

铁矿:东马坊乡。

铝矿:薛家洼乡、阳方口镇、凤凰镇、余庄乡、东寨镇、涔山乡、西马坊乡、化北屯乡、新堡乡。

石料:薛家洼乡、阳方口镇、凤凰镇、余庄乡。

河沙:东马坊乡、圪谬乡、怀道乡。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党委、政府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乡(镇)要全面组织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坚决做到执法、查处、关闭、监管四到位

2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监督管理,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积极做好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对无证矿点(井硐、坑口)的日常巡查、取缔关闭和打击工作乡镇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 

3国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组织开展动态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报告举报后,在立即制止查处的同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函告相关部门。

4县安监是矿山企业井田范围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煤矿及非煤矿山井田范围内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要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以及破坏性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查处。要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为依据,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抓好非煤矿山企业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运销管理,防止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炭流入市场

5监察要充分发挥监督监察作用,对各乡(镇)政府及其它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排查不细致、制止不及时、查处不认真、追究不到位,或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违法采矿或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公安是非法违法采矿的打击主体,要主动出击,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要立即依法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当事人进行抓捕。同时依法加强对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严禁为非法采矿提供民爆品。

7. 环保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执法巡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8. 县水利水保要负责对河道内有证采砂企业违规作业的监管、制止和查处打击,负责依法取缔河道内的无证采砂点。对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擅自采矿和以河道治理名义非法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造成水土流失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重处重罚。

9. 工商监局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责令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10. 县经信局要督促矿山企业维护好合法采矿权,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制止矿区范围内的违法采矿行为

11. 县林业局要加大涉矿地区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依法对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收购林木、盗伐林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强化涉矿地区合法矿井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和管理;加大《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 

12. 县交通运输局要依法查处各种无道路运输许可证违法运输矿产品行为,治超办开展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整治工作。

    13. 县国税局、地税局要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违法采矿和无证经营矿产违法行为中的涉税案件。

14. 县司法局要负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查把关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15. 县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非法违法采矿和无证经营矿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大对国土部门移交案件的执行力度。

16. 县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做好非法违法采矿和无证经营矿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

17. 县治超办要结合治超工作,做好疑似非法违法采矿矿产品运输的排查报告和处置工作,交通运输局共同把好公路运销关口。

18. 人社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通报相关部门组织遣散。

19. 供电公司要加强对矿山企业供电管理,坚决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严禁为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电力。对为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电力的,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20. 矿山企业是本企业矿区范围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不得组织、默许或指使他人对自身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进行非法违法开采。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1. 各村委会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优势,实行随时随地监管,广泛动员发动群众举报,组织专人和专业队伍不间断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乡镇政府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或排查发现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行动,做好制止、打击、处罚和上报工作。发现问题严重,需第一时间向公安、国土部门报案,确保监管打击高效有力。

(二)全面组织排查

)政府要组织专门人员,逐片、逐点、逐矿集中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巡查检查特别要针对私挖乱采、盗采矿点偏远、行为隐蔽、昼伏夜出等特点,加强突查暗访,增加夜间突查次数,及时发现露头就打,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达到日常监管无空隙、无漏洞、无死角、无盲区。

(三)坚决打击整治

要始终保持无证勘查、开采的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机械一律扣押,人员一律抓捕,矿产品一律没收,工棚一律捣毁,坚决打击取缔对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采矿的,要在查处到位后,责令其退回本矿界,并按原批准矿种采矿对拒不执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实施关闭,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属于煤炭资源整合关闭的矿井,由政府组织,煤炭部门牵头按标准实施关闭后移交国土部门监管对已经移交的关闭矿井,要重新组织回头看,对不符合关闭标准的矿井,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再次实施关闭重新验收、重新移交。对属于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在整合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一律停产,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复工复产对被整合关闭的矿井,由政府组织,安监部门牵头关闭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后移交国土部门监管关闭矿井要按照六条标准炸毁坑口、填埋井洞、拆除电源、撤离设备,并树立标志恢复地貌,使其不能复活对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和私挖乱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叫停严厉打击取缔。

(四)严肃责任追究

要本着查事查人并重的原则,对每个案件都进行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肃查处一旦发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公安机关要立即依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抓捕,对参与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保护人员、望风人员,按有关法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要坚决兑现。对不认真履职,未能及时发现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制止不力、不依法查处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做到问责不手软,工作不迁就。

(五)严格监督管理

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从严从细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对符合关闭标准的矿井,要严格落实由乡(镇)政府、矿山企业及国土、煤炭、安监部门组成的监管小组的监管责任。矿山企业是本矿区范围内采矿秩序的日常监管主体,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负有保护和监管责任,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巡查、检查、制止、报告。 

五、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5910日至2015920日))要结合本地实际,召开动员会议,迅速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要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落实,以制度促成果。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二)第二阶段:摸底排查(2015921日至2015925、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领导,认真履职,集中排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检举、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15926日至20162月底)。各级各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逐宗逐项依法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曝光、一查到底,真正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有力推进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在此阶段政府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督查组,对各)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程检查督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奔基层、直现场的方式对重点乡(镇)、热点地区、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安讲稳定的高度,把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政府成立宁武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卓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任鸿宾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张志峰  县政府副县长   

           乔玉龙  县长助理

   成  员:荣崇明  县法院院长

           桑凡林  县检察院院长

           吴雁臻  县政府办主任

           史国军  县公安局局长

           郭士忠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志效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孝斌  县国土局局长

           郭良田  县人社局局长

           宫治平  县环保局局长

           张永明  县林业局局长

           李彦勇  县工商局长

           张俊伟  县经信局局长

           吕耀东  县水利水保局局长

           白云龙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周晓峰  县司法局局长

           贺利明  县国税局局长

           何忠党  县地税局局长

           侯青云  县治超办主任                 

           申建军  供电公司经理

           何智林  县国土局党组副书记

           王志荣  薛家洼乡党委书记

           陈玉峰  阳方口镇党委书记

           武  强  凤凰镇党委书记

           丁新生  余庄乡党委书记

           谷茂华  东寨镇党委书记

           王继宁  涔山乡党委书记

           冀海亮  化北屯乡党委书记

           李茂华  西马坊乡党委书记

           张建平  石家庄党委书记

           胡增海  新堡乡党委书记

           李茂华  迭台寺乡党委书记

           王东升  怀道乡党委书记

           郑志峰  圪谬乡党委书记

           闫凯亮  东马坊党委书记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协调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斌兼任,副主任由李志效兼任。

、各部门也要成立领导组,实行班子成员包片、干部包山头责任制,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整治县政府将抽调政府办、纪检委、监察局、电视台等相关部门专人组成督查组,督查各乡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部门履职行为和整治成效。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措施不硬行动不快打击不严效果不和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约谈乡镇和部门及企业主要领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因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履职,严格执法

    各乡镇、各部门要抓住突出问题,要害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精确打击,确保查处效果。要重点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用纪律手段全方位督促各级执法人员,认真依法履职,加大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合规组织采矿活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惩处违法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管,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治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执法到位。

    (群众参与,群防群治

    建立健全鼓励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完善巡查突查制度、应急快速反应制度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和严打氛围。安监、公安、国土等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必须立即行动,逐件实地核实,严厉打击查处

举报电话:0350-4723287(县国土局)110(县公安局)、0350-4723579(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及时宣传报道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强大舆论氛围。要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坚决遏制全县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使全县矿业管理秩序进一步实现稳定好转。

)强化督,综合治理

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有效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总结好经验和好做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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