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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15-05188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72号 | 成文时间:2015-10-21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印发宁武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15-10-21 |
时间:2015-10-2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5〕72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宁武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宁武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规范实施和统一运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总结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不断完善覆盖全县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模式,巩固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每年给予财政补贴(入口补)。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补贴标准的30%、县财政承担补贴标准的70%,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县财政及时拨付。重度残疾人(重残一级、二级)、农村五保户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
县农村养老保险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待遇与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全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政府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自本实施方案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县农村养老保险中心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县农村养老保险中心和乡(镇)劳动保障所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
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县农村养老保险中心和村民委员会要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本村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十、工作要求
(一)搞好经办管理服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健全机构,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要在乡(镇)和行政村设置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人员。乡(镇)劳动保障所和村级代办员的工作经费可按服务对象的多少给予补助,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纳入县财政预算。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县农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参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它各项管理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居民的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会同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政府、居民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政府、居民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