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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15-05194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78号 | 成文时间:2015-12-02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印发宁武县煤矿五人包保安全监管检查小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矿产 | 发布日期:2015-12-02 |
时间:2015-12-02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5〕78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煤矿五人包保安全监管
检查小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宁武县煤矿五人包保安全监管检查小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宁武县煤矿五人包保安全监管
检查小组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组建、考核、管理五人包保监管检查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工作,充分发挥好五人包保监管检查小组在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监管小组职责
第一条 监管小组受县政府委托,承担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行使政府安全监管职权,对煤矿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所包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建设改造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检查执法,承担安全包保责任。
第二条 监管小组在对包保煤矿企业进行监管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有权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行政罚款、暂扣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直至建议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实施关闭。监管小组对所包保煤矿企业做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监管小组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所包保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现场或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一)存在一般隐患的;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的;
(三)其他情形应该整改的。
第四条 监管小组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所包保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采取停工、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煤矿企业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给予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3万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条令)的15类(76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中的重大隐患及其情形之一的;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中停工停产整顿十种情形之一的;
(四)《通知》中七种关闭煤矿情形之一的;
(五)不符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条)任一条款的;
(六)生产矿井达不到省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复工复产验收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
(八)为应付检查,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九)对煤炭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管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逾期不落实的;
(十)其他情形应该停工、停产整顿的。
第五条 监管小组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所包保煤矿企业不执行监管执法文书所作出的停工、停产等强制措施的,仍强行组织生产和施工建设的,应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提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六条 监管小组对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的煤矿企业相关责任人,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或处罚建议,县安监局应予调查核实并督促落实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七条 监管小组执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 监管小组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监管小组主要检查所包保煤矿企业以下内容:
(一)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六)井下采、掘、机、运、通等各系统环节管理,特别是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尘防灭火管理、机电设备管理、掘进头管理、瓦斯尾巷管理等;
(七)杜绝“三超”(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禁止“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情况;
(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联网运行情况,以及建设完善安全避险等“六大”系统情况;
(九)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十)劳动用工培训、持证上岗、劳动组织管理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十一)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应该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监管小组检查实行日常监管常态机制,采取不打招呼、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检查方式,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突击检查。
第二章 监管小组工作制度
第十条 监管小组必须秉公执法、严格监管检查。
第十一条 监管小组对所包保煤矿企业每周入井巡回检查不少于1次并记录在案;包保成员每月到矿入井不得少于10天。并填写工作日志,由当班矿领导签字核准。
第十二条 监管小组每次入井检查,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监管小组日常现场检查发现及分管领导安排跟踪督办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情况,要提出具体的书面处理意见,并下达安全检查执法文书。
第十四条 监管小组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跟踪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资金、时限及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监管小组每次检查都要填写检查纪录,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监管小组工作实行监管执法报告机制,对检查发现存在非法违法行为、违规违章现象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必须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报告县安监局。
第十七条 监管小组每周须将检查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对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现场采取处置措施,责令停产、停建,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本月工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安排下月安全监管工作,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八条 监管小组实行包保轮换制。县安监局每年对监管小组人员所包保煤矿进行轮换调整,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移接交工作。
第十九条 监管小组成员应遵守廉政总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监管小组使用统一规范的工作日志、检查表格、处罚文书,由县安监局统一制发。
第三章 监管小组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管小组成员每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全年出勤累计不得少于250天。
第二十二条 监管小组成员请假,以书面形式向组长、县安监局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再按照县安监局请销假制度执行,并通知矿方。
第二十三条 监管小组成员检查不扎实、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到解聘,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管小组及成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纵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管小组及成员要认真遵守廉政总则,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予以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小组成员工资、福利按全额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管小组工作所必需的场所、装备(车辆、劳动用品、安全检查仪器)、奖金和相应津贴、入井补助政府予以经费保证。车辆没有配备之前,支付租车费5000元/每月。
第四章 监管小组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 监管小组监管检查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忻煤办发〔2014〕16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管小组和成员的考核分月度和年度考核,按年度评比表彰。监管小组成员每月初将上月的执法文书(必须经组长、分管领导核实签字),由组长统一报县安监局安全股备案考核。
第三十条 监管小组成员不得无故不到,每月发现无故不到一次由组长批评教育;无故不到两次,由县安监局纪检领导诫勉谈话;无故不到三次及以上,由县安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组长要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安监局对监管小组和成员实行定期考核奖惩机制,按季度、半年、全年对监管小组进行考核,全年考核无事故小组成员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小组所包保煤矿企业全年安全无事故组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