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政府办文件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武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工程占地补偿的通知

 时间:2018-05-17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函〔2018〕28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宁武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工程

  占地补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工程途经我县薛家洼乡、阳方口镇、凤凰镇、余庄乡、东寨镇、新堡乡、迭台寺乡7 个乡镇的部分行政村。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经县政府组织县国土、林业、电力等部门研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了工程占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境内架设光伏扶贫电站输电线路工程、塔基等设施需占用土地,其补偿补助标准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2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补偿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 耕地补偿费为每亩23倍、林地补偿费为每亩21倍,未利用地补偿费为每亩6倍。

  三、工程施工便道,堆放材料等占地属临时性占地,其补偿标准按照相关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另计,土地复垦费10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上年每亩年产值补偿。

  四、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加快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工程建设。宁武县供电公司要依法依规加快项目实施,补偿款将直拨付乡(镇)政府账户,由乡(镇)政府及时补偿到户;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开林地、基本农田等敏感地带,更不得随意毁坏耕地、林地;项目施工单位要与乡(镇)政府相互配合,及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当地公安部门要全力支持工程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无故阻挠施工、恶意破坏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确保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工程顺利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