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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6-16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8〕37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宁武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35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8〕62号)精神,全面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产业第一、项目至上、企业为重、服务为本”,着力为企业、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把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1.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切实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2.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县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社会民生等重点工程项目。

  (一)明确公开内容,落实责任部门。现阶段重点公开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8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2018年6月底前公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

  2.批准结果信息:(1)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责任单位:县国土局);(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责任单位:县环保局);(5)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等)。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制作或保存有关信息的部门)。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制作或保存有关信息的部门)。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等制作或保存有关信息的部门)。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作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既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又要把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6月底前,参照以上8类重点公开的内容,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和公开重点;在7月底前制定本领域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三)拓展公开渠道。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忻州”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三、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5月至7月)。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领域实施方案,汇总归集应公开的信息清单,起草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将联系方式报县政府网络信息中心。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8月至12月)。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全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发布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内容,发布第一批公开信息。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经过对实施阶段公开工作的全面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推广典型做法,健全完善制度,促进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让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规范高效的公开服务,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有力抓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专用经费,落实专门人员,真正实现常态化和精细化管理。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办公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牵头指导监督同级发改、经信、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计、林业等部门,明确推进时限,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把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广泛宣传动员,形成良好氛围。要重视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通过开展知识讲座、座谈讨论、网络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升工作人员对政策文件、公开流程、新媒体运用等的熟悉程度,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益。

  (三)纳入绩效考核。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考核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坚决避免平时不公开、年终搞突击公开。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涌现出的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公开表彰;对履行公开职责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政府将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纳入“13710”督办系统,实行建档立卡、按时推进、限时办结,确保责任落实。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监督方式,广泛接受企业和公众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要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善、渠道不畅通、制度不执行等情况,要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县直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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