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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8-10587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6号 | 成文时间:2018-10-08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人事工作 | 发布日期:2018-10-10 |
时间:2018-10-10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8〕76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
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宁武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公通字〔2017〕40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实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和管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 身份性质及岗位职责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八条 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助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器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章 招 聘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五)身心健康;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有吸毒史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开除公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它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预测,对岗位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员额配置和岗位设置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1:1的比例配置。
第五章 管理、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辅警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县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筹负责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要建立政治联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政治联审。要加强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主要依据,并与其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公安机关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试用期满且经考核合格派遣到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核晋升机制。
文职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勤务辅警层级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执行公安部统一标准。服装和标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收回所配发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力度,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等重要环节要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退出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九条 严格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规定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对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合同等方式,规范聘用程序。淘汰不合格人员要积极稳妥进行,确保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备。
第六章 职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并结合分级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应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保险费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部门或单位承担。
在劳动合同订立、中止、解除时,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为其接转各类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要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警务辅助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公安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
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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