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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8-10588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7号 | 成文时间:2018-10-08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人事工作 | 发布日期:2018-10-10 |
时间:2018-10-10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8〕77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公安机关公开招聘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宁武县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宁武县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工作,保证新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基本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新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警务辅助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使用。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并为公安机关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六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
(四)体能测评;
(五)面试;
(六)体检和考察;
(七)公示、培训、聘用、备案。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和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业技能的人员。
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使用文职辅警的,要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 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空缺情况和要求,提出招聘的职位、名额和招聘资格条件,拟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经同级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审批的招聘计划,公安机关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工作方案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同级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依据招聘工作方案,制定招聘公告,由为公安机关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工单位、招聘岗位、名额和招聘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报考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有吸毒史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开除公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一条 招聘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名额比例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3:1的,相应取消或减少该岗位拟招聘名额,并在公告发布网站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告知被取消岗位的报名人员。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根据招聘资格条件要求对报考者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合格者取消报考资格。要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统一审查标准和尺度。要严格按照招聘方案公告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审查签字记录制度,确保资格审查客观、严谨、公正。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严禁变更或放宽资格条件,坚决防止因资格审查引发的招聘纠纷。
第十三条 笔试内容根据岗位需求,由公安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笔试成绩占招聘总成绩的60%,笔试满分100 分。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岗位招聘名额的5倍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参加体能测评人数不足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第四章 体能测评
第十五条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评结束后,合格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拟招聘名额的3倍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如体能测评合格人数与岗位拟招聘名额达不到3:1的,按岗位实有合格人数参加面试。
第五章 面 试
第十七条 面试成绩占招聘总成绩的40%,面试满分100分。面试考官通过组织程序异地聘请,由5—9人组成。
第十八条 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公安机关确定。
第六章 体检和考察
第十九条 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根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岗位拟招聘名额1:1比例确定。
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应当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第二十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报考者提供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和档案进行复审、审核。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条 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体检、 考察出现的空缺名额不递补。
第七章 公示、培训、聘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考试总成绩、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结果全部合格的人员中提出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 个工作日。
公示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由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人员培训,培训期为12天。培训期满且合格的派遣到公安机关上岗。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情况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