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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0-22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887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制定了《宁武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0 

    

  宁武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0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重大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宁武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中心)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县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与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应急处置机构 

  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诊断及疫情报告等工作。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防疫监督、检疫监管、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县生猪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生猪屠宰企业生猪来源排查、配合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及质量安全、屠宰场生物安全、扑疫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林业、交通公安、食品、住建、卫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和县兽医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监测等综合防控工作并配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3.2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疫情、重大II疫情和较大III疫情。上述所有级别的疫情预警都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 

  4.1.1特别重大I疫情 

  15日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II疫情 

  15日内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疫情 

  在出入境口岸和港口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宁武县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疫情响应 

  全面按农业农村部有关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措施响应。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疫情响应 

  本县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确认后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II级响应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迅速落实各项应急防控措施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并做好疫情的紧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I疫情响应 

  本县出入境口岸、港口在进口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疫情按程序确认发布后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II级响应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瘸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配合海关部门做好口岸、港口的检疫工作配合餐厨剩余物监管及海关部门做好国际航班、铁路交通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以病猪所在的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消毒药应选择最有效的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疫点每天消毒3—5连续7之后每天消毒1持续消毒15天。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直至解除封锁。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煤控制 

  畜牧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元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7后期评估 

  非洲猪瘟扑灭后兽医部门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加强与各有关都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政府各有关单位联防联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确保应急资源有效利用装备保障及时到位。 

  6.3财务保障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4技术保障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加强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建立非洲猪瘟防控专家组负责非洲猪瘟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防疫宣传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附则 

  7.1本实施方案由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7.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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