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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0-26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896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

      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5 

    

  宁武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稳妥有序、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确保划转交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和人行宁武支行等部门组成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办公室 

  办公室主  任:张国伟   县政府副县长 

  办公室副主任:邵俊峰   人防专职副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王东升   县发改局局长 

                谷茂华   县人社局局长 

                高润生   县税务局局长 

  办公室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分管该业务的副局长和具体承办业务的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宁武县税务局,负责全县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交接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有关事宜,按照时间节点和交接(对接)内容做好各项工作。 

  二、交接(对接)主体 

  县人民政府负有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的主体责任,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涉及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主体等相关部门是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交接主体。县交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导,财政、人社、医疗保障、税务、涉及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主体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交接(对接)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下列交接范围: 

  (一)社保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等补充险。 

  (二)非税收入 

  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分批划转意见,分步实施划转工作。对财政部山西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确定划转的具体项目,20181210日前完成征管业务交接,自201911日起实现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后续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分批划转意见,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20201231日前完成划转。 

  对我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在上级明确划转有关事项后,20181210日前完成20191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征管业务交接,201911日起实现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四、交接(对接)内容 

  按照国办《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工作方案》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以下交接(对接)内容: 

  (一)社保费 

  1、缴费政策交接 

  1)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布且正在实施的有关社保费征缴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且正在实施的有关社保费征缴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对未由相关政策予以明确,但仍需实际执行的征缴政策作出书面说明。 

  2、基础数据交接 

  1)企业单位社保费参保登记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统筹区编码、单位编号、社保经办机构编码、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类型、适用费率、单位参保日期、单位参保缴费状态、扣款账户信息、法人姓名、法人证件类型、法人证件号码、法人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码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参保登记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登记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编制人数、在职人数、退休人数、行业、法人姓名、法人证件类型、法人证件号码、法人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码、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所在地址、特殊单位类别代码等。 

  3)职工缴费登记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统筹区编码、人员编号、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社会保障号码、社保经办机构编码、险种类型、人员参保状态、个人参保状态变更日期以及人员所属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 

  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统筹区编码、人员编号、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社保经办机构编码、险种类型、人员参保状态、个人参保状态变更日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5)城乡居民缴费登记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统筹区编码、人员编号、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所属行政区划代码、社区或村编号、社保经办机构编码、险种类型、首次参保年月、经办时间、参保身份等。 

  6)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保业务系统编码、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筹区编码、社保经办机构编号、工程项目ID、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开始日期、项目终止日期、项目地址、项目所在地行政区代码、经办时间等。 

  7)征缴报表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2018年社保费分地区、分险种类型、分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入库金额、个人缴费部分入库金额、滞纳金入库金额、利息入库金额等。 

  82018年社保费各险种分单位、分自然人缴费明细。 

  9)截止交接前分险种分户历史欠费明细,按照人社和医疗保障部门先清分,税务部门后接收,成熟一户,移交一户的原则交接。 

  10)其他需要交接的数据资料。 

  以上字段中如:法人证件类型”“法人证件号码”“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码等,如社保业务系统中没有,则为空。 

  人社、医疗保障等部门迁移数据前,要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税务部门接收后,要进行检查、比对、清洗、转换、关联,为开征社保费夯实工作基础。 

  3、征管流程交接 

  1)各险种征收业务流程。 

  2)各险种对账业务流程。 

  3)征收及管理岗位职责划分情况。 

  4)管辖区域的划分规则等情况。 

  5)征缴环节行政处罚的依据、具体标准及实际执行情况。 

  6互联网+居保服务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7)社保卡代付代收直联系统的具体操作流程。 

  8)银行代扣的存量协议。 

  9)代办点、代征点存量协议。 

  10)已办理延期缴纳单位的延期审批协议(原件)或补缴协议(原件)等相关资料。 

  11)其他需要交接的征管业务。 

  4、信息系统对接 

  1)税务部门优化改造金税三期社保费征收系统。 

  2)人社、医疗保障等部门优化改造社保费管理系统。 

  3)税务、人社、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共同搭建数据共享平台。 

  (二)非税收入 

  1、征管政策交接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布且正在实施的涉及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且正在实施的涉及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2、数据信息交接 

  1)非税收入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计量单位(按人、按次)、执收单位(委托代征单位)、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专户)等。 

  2)执收单位(委托代征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非税收入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 

  3)对账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申报表、缴款入库凭证、银行对账单、入库金额、滞纳金入库金额、利息入库金额等。 

  4)其他需要交接的数据资料。 

  5)后续划转其他非税收入项目时需要交接的数据信息,由税务部门商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比照以上内容结合征管实际具体确定。 

  3、征缴流程交接 

  1)各项非税收入征管业务流程。 

  2)各项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具体操作流程。 

  3)各项非税收入对账业务流程。 

  4)征收及管理岗位职责划分情况。 

  5)管理权限和管辖区域的划分情况。 

  6)征缴环节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具体标准。 

  7互联网+”缴费服务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8)其他需要交接的征缴业务流程。 

  五、交接(对接)方式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缴费政策、征管政策、基础数据、征管流程要分次、分部门、分项目交接;信息系统对接要按照系统各自优化、平台共同搭建、统筹协调推进的方式进行。 

  (一)社保费 

  1、缴费政策交接 

  人社部门向税务部门交接正在实施的社保费各险种征缴政策,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步进行,交接地点在人社部门办公地点。交接完成后,税务、人社等部门制作《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缴费政策资料交接清单》,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2、基础数据交接 

  按照交接内容分次交接:1120日前,交接存量数据资料;1227日前,交接增量数据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介质、共享平台等渠道完成交接。交接地点在人社部门办公地点。交接完成后,税务、人社等部门制作《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基础数据资料交接清单》,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3、征管流程交接 

  人社部门向税务部门交接正在执行的社保费各险种征缴内部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步进行,交接地点在人社部门办公地点。交接完成后,税务、人社等部门制作《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业务对接资料清单》,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4、信息系统对接 

  税务、人社和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省级通道、各级采集的模式,实现社保费征收相关数据按照规定的频率在各部门之间交换,保证数据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5、交接(对接)责任 

  人社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对移交的参保单位户数、参保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的基本情况(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及有关登记表、明细表、汇总表的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税务机关要对接收的上述有关资料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理清接收资料中的数据关系,分类造册归档,并对接收的资料负责。 

  (二)非税收入 

  1、第一批划转项目交接安排 

  1)征管政策、征缴流程交接。 

  财政局和涉及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主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一次性交接相关征管政策、征缴流程。纸质文本资料采取面对面方式交接,电子资料通过介质、共享平台等渠道交接。交接完成后,交接部门需要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2)数据信息交接。 

  财政局和涉及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主体等部门分项目建立《费源清册》,1210日前交接20151月至201811月底的存量数据资料;1231日前,交接201812月的当月数据资料。纸质文本资料采取面对面方式交接,电子资料通过介质、共享平台等渠道交接。交接完成后,交接部门需要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2、后续划转项目交接安排 

  鉴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持续时间长、项目内容多,且实行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方式逐步推进,对于后续确定划转到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项目,比照第一批划转项目交接工作安排执行。 

  六、工作目标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五部委局820日视频会议确定的时间节点、任务目标,压实责任,紧盯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交接工作。 

  (一)社保费 

  20181120日前,完成存量数据的清洗、迁移和交接;20181227日零时完成增量基础数据的交接。 

  20181210日前,财政、人社、医疗保障、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完成全流程业务联调测试,实现征缴业务顺畅,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0181210日后,组织交接验收。各相关部门要完成对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情况的检查验收。 

  201911日,全面实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保费。 

  (二)非税收入 

  20181210日前,各相关部门完成20191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的非税收入征管业务交接。 

  201911日,全面实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第一批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 

  20201231日前,分批完成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五部委局联合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和省政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划转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县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办公室的组织和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处理职责划转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商定部门之间集中工作、互派人员事宜,建立争议争端协调处置解决机制,重大事项、疑难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强化部门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划转中的问题,实现征管职责划转全程无缝对接;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征管职责划转顺利推进。对划转过程中及划转后产生的缴费争议,要协商处理、共同解决,维护好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缴费秩序。 

  (三)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单位要充分考虑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特点,灵活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缴费人的理解支持。要关心关注缴费人的合理关切和合法权益,着力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实现顺利交接、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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