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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县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6-28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942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全县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委局办: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9号)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文物保护事业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和防范体系,落实各项安防措施,形成文物安全防范打防管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实现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着力构建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属地管理、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文物治理局面。通过“四五四”工作法(即压实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管理使用者、土地承包人“四项责任”,筑牢人防、物防、技防、联防、打击“五项防范”,强化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督导考核、宣传教育“四项措施”),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立体化的文物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使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明显减少。 

  二、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明确属地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包片领导对所包村民的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二)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1. 落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职责。为做好各项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和监督服务工作,及时报告、主动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实际困难,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消防等措施落到实处。 

  2. 建立文物安全协作机制。由县文旅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及时通报文物安全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3. 厘清文物安全职责。公安、应急、财政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4. 落实占用、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相关部门的安全保护责任,做好相关文物安全工作。 

  (三)夯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 

  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县文物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管理使用人是本单位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责。没有使用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责任,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 

  (四)落实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四级责任制” 

  针对我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多、分布广、位置偏、管理难的实际情况,各乡(镇)要推动落实以负责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土地承包人为主体的四级责任制,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逐级传导工作压力,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责任明晰、任务落地、问责有人。 

  三、完善文物单位治安防控体系 

  (一)推进文物保护队伍建设 

  按照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每个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2名看护员的标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专职看护人员应于20196月底前全部到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专职看护人员和未定级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兼职看护人员应于201912月底前全部到位。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确保实体化运行;其他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二)加强文物安防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和《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16571-2012),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全县文物安防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1. 博物馆和有保护机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范设施,新建博物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能开业。 

  2. 县级以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保护,要于20194月底前完成对土地承包人安全保护责任的教育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土地承包人要加强对所承包土地的定期巡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重要古墓葬的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要于20199月底前建成符合规范要求的报警、监控系统,并使用地下震动探测报警等科技手段进行防护;对重要区域进行巡查;遗址、墓葬较集中的乡镇要足额配备专职保安员。 

  3. 其他没有保护机构的文物单位,乡(镇)政府要于20191215日前确定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落实必要的安防措施。 

  (三)强化科技防护能力建设 

  乡(镇)两级政府在进行文物防火、防盗设施建设时,应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1. 按照《全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把文物保护纳入“雪亮工程”建设规划,加强涉及文物保护的地区、部门及部位一类视频监控点位的规范化建设。文旅部门要按要求加强本系统二类视频监控点位的规范化建设,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 

  2. 要加快推进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和文物安全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全县文物的动态实时监管。县文旅局与公安机关应对接共享文物安全数据。 

  3. 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古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非消防用电负荷火灾监控系统。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安装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4. 要加强对文物犯罪人员、极端行为倾向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古玩市场从业人员的摸底排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加强动态管控。 

  5. 要及时采集文物打防管控工作中获得的情报信息,实时录入公安机关信息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分析、线索串并,及时预警布控,有效落地管控。 

  (四)加强联防联控 

  县公安机关特别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要指导文物部门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完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机制,并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辖区治安巡逻必到点,开展常态化巡逻,切实维护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治安秩序,有效防止盗抢、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1. 要帮助文物保护单位做好看护员岗前备案审查、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教育培训、能力考核、自卫防护器械配置及持证上岗等保障工作,严格禁止有吸毒、盗窃、赌博、法轮功等违法犯罪历史的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工作,从源头上净化文物保护从业队伍。 

  2. 要加大对文物集散地、中转站、文物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阵地控制和运输、寄递物流环节的拦截核查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得了、有效控制得住,坚决切断非法文物流通和销赃渠道。 

  3. 根据实际需要,在国有博物馆和对外开放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加强防范指导工作。 

  4. 坚持群防群治、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招募志愿工作者,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五)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文物安全防范工作要坚持打防管控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和打防并重的工作理念,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零容忍”态度,将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按照“三追一挖”(即追逃犯、追文物、追资产、深挖案件和“保护伞”)和“四不放过”(即在逃人员不到案不放过、经济基础不摧毁不放过、“保护伞”不铲除不放过、被盗文物不追缴不放过)总体要求,持续发力,严厉打击,对发生的盗窃、盗掘、倒卖、破坏、损坏、走私等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影响恶劣、案情重大的案件,务必出重拳、发准力、求全胜,为全面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要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环境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将文物安全防范工作作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纳入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和农村地区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文物安全末端守护机制,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撑和措施保障。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人防力量配备和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统筹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要积极拓展文物安全保护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共同开发利用、共同投资保护、共同分享成果等方式,动员企业参与。利用社会资金,加大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督导落实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定期调度本地文物安全防范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责任履行情况。对文物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将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限期整改安全隐患,责令落实安防措施,严肃问纪追责。 

  (四)强化教育宣传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安全防范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含纵火)、防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确保文物、博物馆单位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安保技能,切实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平台,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展示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战果,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震慑文物违法犯罪,引导群众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爱护文物的氛围。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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