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政府办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19-03302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9〕47号 | 成文时间:2019-07-01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河湖日常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布日期:2019-07-02 |
时间:2019-07-02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9〕47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河湖日常巡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宁武县河湖日常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经县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宁武县河湖日常巡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升河湖水环境质量,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根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要求和制度,结合《忻州市河湖日常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河湖管理体系,不断强化河湖日常监管,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设河长、湖长的河流和湖泊。
二、河湖日常巡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巡查工作负总责。河长助理协助县总河长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县、乡(镇)、村级河(湖)长是所负责河湖(段)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巡查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巡查员进行巡查。有条件的河湖段可运用远程电子监控设备等信息化手段,扩大巡查范围,实现全天候巡查。
四、巡查员设置
我县河流众多,涉及全县14个乡(镇)。汾河、洪河、恢河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计18条,计程310余公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乡(镇)级河流共计142条,其中乡(镇)管河流26条,其余116条。
(一)汾河流域涉及11个乡(镇),干流全长62公里。县级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9条,境内汾河干流主要流经涔山乡、东寨镇、化北屯乡、石家庄镇、西马坊乡、新堡乡,主要支流有北石河、大庙河、西马坊河、新堡河、鸣水河宁武段。
(二)洪河流域涉及4个乡(镇),干流总长10公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4条,流经东马坊乡、迭台寺乡、怀道乡、余庄乡。主要支流有东马坊河、天池河、怀道河、中马坊河。
(三)恢河流域涉及4个乡(镇),恢河干流全长36.2公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条,流经余庄乡、凤凰镇、阳方口镇、薛家洼乡。主要支流有石湖河、水泉梁河宁武段、沙楞河宁武段、黄水河宁武段、段家堡河宁武段。
按照《忻州市河湖日常巡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巡查员设置原则:河道每5公里设置1—2名巡河员,湖泊岸线周长5公里及以下设置1名巡湖员。
五、巡查员标准:巡查员必须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国家,政治觉悟高、思想进步、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巡河(湖)员选聘应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巡查员必须是在村常驻人员。
六、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其中:汾河宁武段由市级财政负责30%,县政府从光伏扶贫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负责70%;其余河流及3个湖泊巡河(湖)员经费由县政府从光伏扶贫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解决。
七、巡查员实行日巡查制度,每日巡查1次,并记入巡查台账。每月向乡(镇)河长办及县河长办上报备案。
八、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巡查员聘用的审核批准和造册登记。巡查员日常管理主体为所属各乡(镇)河长办和县河长制办公室,各乡(镇)河长办负责制定巡河(湖)员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九、河湖巡查范围
(一)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巡查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汾河为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20米,其它河流向外水平延伸5—10米);无堤防的河道巡查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标高为准;待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完成后,巡查范围以确权的管理范围为准执行。
(二)湖泊。湖泊巡查范围为堤防内水域、堤防及护堤地(堤防背水坡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10米),巡查区域为湖泊历史最高水位及淹没范围;待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完成后,巡查范围以确权的管理范围为准执行。
十、河湖巡查内容
(一)已审批登记的入河湖排污口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改扩建、偷排直排行为。
(二)河湖巡查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和其它违规排放废污水的行为。
(三)在河湖巡查范围内是否存在堆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粪便、动物尸体、秸秆等行为。
(四)在河湖巡查范围内是否存在清洗污染物容器、喷洒剧毒(高残留)农药、养殖投料、滥用化肥、畜禽养殖等行为。
(五)河湖水域岸线保洁是否到位。
(六)河湖内水情的变化,包括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七)在河湖巡查范围内是否存在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以及其他侵占河道、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行为。
(八)在河湖巡查范围内是否存在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
(九)在河湖巡查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制砂等行为。
(十)在河湖巡查范围内是否存在挖筑鱼塘、养鱼、游泳、围坑河(湖)养殖水产品、围河(湖)造田等行为。
(十一)在河湖巡查范围内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污染水源的行为。
十一、巡查员以乡(镇)为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分片包干负责辖区内的河(湖)巡查及监管任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实现对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对于巡查发现、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河湖安全重大问题,巡河(湖)员、乡(镇)、村级河(湖)长应于第一时间报告情况。
十二、巡查员对发现的问题应首先进行制止、留存证据,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无法处置的要于第一时间向问题所在河(湖)段乡(镇)、村级河(湖)长报告,紧急情况或特殊问题可直接向县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各级河长和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在接到巡查员报告后,应按照《宁武县河(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三、巡查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向河(湖)长报告的情况要附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涉案位置、问题类型、涉事主体、影响程度)等初步判断情况并妥善保存记录,巡查记录每月底前报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存档,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要认真检查巡查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河长办,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县河长制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抽查。
十四、巡查过程中要做到巡查和宣传相结合,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十五、 县河长制办公室要结合《宁武县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建立巡查台账,落实问题整改清单,把巡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投诉)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纳入问题清单进行整改落实,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十六、县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并落实每月例会制度,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措施挂牌督办。
十七、县、乡(镇)河长办要建立联合巡查机制。联合巡查工作由县、乡(镇)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进行。联合巡查工作参照《宁武县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开展巡查,联合巡查要组织各级河(湖)长、成员单位、巡查员参加,联合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十八、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奖惩机制。巡查员奖惩办法要在聘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包括奖惩事项、情节、标准、程序等,表彰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罚则应注明扣罚工资和终止合同等内容。
十九、严格落实各级河(湖)长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职、不按规定及时处置问题的河(湖)长和相关单位责任人,按照河(湖)长制有关工作制度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进行问责追责。
二十、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应与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对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