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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3303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9〕48号 | 成文时间:2019-07-01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巡河(湖)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布日期:2019-07-03 |
时间:2019-07-03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9〕48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巡河(湖)员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巡河(湖)员的管理,以“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防治水污染”为目标,严格落实“双重管理、区段包干、责任到人、奖优罚劣”的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巡河(湖)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他们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做好全县河湖管护工作,结合《宁武县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宁发〔2017〕14号)、《宁武县关于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方案》(宁发〔2018〕52号)、《宁武县河湖日常巡查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宁武县巡河(湖)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宁武县巡河(湖)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巡河(湖)员的聘用条件
一、聘用巡河(湖)员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身体健康、热爱河(湖)管理事业,熟悉村情、河(湖)情,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劳动能力,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男性。
三、经过业务培训和锻炼能够熟练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河(湖)管理基本知识,能够认真填写河(湖)巡查日志,熟悉和掌握河(湖)管护方面的各项规定,了解管护范围内河(湖)基本情况。
四、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可放宽到65周岁),长期居住在本村或本乡(镇)的村民。
五、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为一年。按照管护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当年考核成绩合格的下一年度优先续聘,当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予聘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中,各阶段考核验收中因巡河(湖)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聘用协议书》之规定的予以解聘。
第二章 巡河(湖)员的聘用程序
六、以县河长办牵头,成立由乡(镇)、水利、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制定选聘方案。
七、县河长办根据各乡(镇)河(湖)分布基本情况、河(湖)等级、管护难易程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和行政村数量,科学研究制定管护责任区范围,设置管护岗位,确定每个乡(镇)管护人员的岗位数量。
八、聘用管护人员时,村委负责推荐,乡(镇)河长办负责审核,县扶贫办进行身份确认。
九、县财政局负责巡河(湖)员劳务费的拨付。
五、巡河(湖)员由县河长办聘用,签订聘用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巡河(湖)员的权利、义务及工资待遇、意外保险等基本情况。
第三章 巡河(湖)员队伍组成、管护机构及管理流程
十一、全县巡河(湖)员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县级(包括省级)河段巡河员;二是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乡(镇)级河段巡河员;三是季节性河流巡河员。巡河(湖)员的设置要确保责任区域不交叉、不重叠、全覆盖,要做到任务分工明确、区段分工到人、工作责任到位。
十二、县河长办和乡(镇)河长办是河(湖)管护工作的责任部门,管理和考核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考核”;聘用协议由县河长办统一印制和签订;各乡(镇)聘用的巡河(湖)员要服从县河长办、乡(镇)河长办的统一管理和领导,严格管控机制执行,由各乡(镇)河长办统一管理和考核,县河长办审核考核结果。
十三、推行片区负责管理模式。各乡(镇)河长办要根据所辖区域流域面积、河(湖)分布现状、管护难易程度、管护重要程度划分便于管理的若干个片区,推选责任心强、熟识政策、能够胜任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兼任)片长,片长由乡(镇)分管领导或班子成员兼任。
十四、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考核巡河(湖)员巡河(湖)责任落实情况。县河长办将不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及时反馈到各乡(镇)河长办,作为巡河(湖)员考核依据,履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巡河(湖)员予以清退处理。
第四章 巡河(湖)员职责
十五、巡河(湖)员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管护工作。主要巡查责任区内是否存在设置排污口,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染河(湖)水质的行为;是否存在采砂、采石、取土等私挖滥采行为,如有不法或违规行为发生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河长办进行报告。
十六、巡河(湖)员负责巡查管护区内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在河(湖)水域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生活(建筑)垃圾、废弃物等污染河湖水质等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河长办进行报告。
十七、巡河(湖)员负责巡查管护区内是否存在侵占河(湖)水域岸线、人为设障、非法施工等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河长办进行报告。
十八、巡河(湖)员负责巡查管护区内是否存在种植农作物、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放牧养畜、丢弃动物尸体等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河长办进行报告。
十九、巡河(湖)员负责巡查管护区内是否存在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河长办进行报告。
二十、巡河(湖)员负责巡查管护区内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河长办进行报告。
二十一、巡河(湖)员应严格执行巡河(湖)制度,记录好巡河(湖)日记,掌握责任区段内的河(湖)工程设施、位置、管理现状等情况,对重点地段要进行重点管护,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二十二、巡河(湖)员要认真做好河(湖)管护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预防措施的管控,及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秸秆、动物尸体、粪便等污染物,确保河湖水域清洁卫生。
二十三、巡河(湖)员应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责任区段内的突发性危害河(湖)水域安全情况。
二十四、巡河(湖)员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和遵守安全纪律,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五、巡河(湖)员要认真宣传贯彻并带头执水行政有关政策法规,提高辖区内单位和群众河(湖)保护意识;积极协助水行政执法人员做好各类河(湖)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侦破工作。
二十六、巡河(湖)员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在采取多种措施仍无法制止的,巡河(湖)员要及时逐级上报,首先向片长或乡(镇)河长办报告,做好违法违规情况报告表的填写,执行实名制报告制度;巡河(湖)员、片长要对报告表逐级签字认证,最后由乡(镇)级河长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处置。如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相关的巡河(湖)员、片长、乡(镇)级河长要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和办理案件,直至案件执行完毕;情况特殊时,巡河(湖)员可直接报告乡(镇)级河长,由乡(镇)级河长或主要领导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巡河(湖)员的考核
为提高河(湖)管护水平,增强巡河(湖)员的责任心,所有聘用的巡河(湖)员实行量化考核,细化考核流程,严格考核办法,最大程度提高巡河(湖)员的管护责任心和管护效果。
二十七、考核基本流程
1、巡河(湖)员考核工作由各乡(镇)河长办负责实施,县河长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巡河(湖)员进行监督检查,县河长办对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1
2、巡河(湖)员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管护费发放的依据。
3、考核人员要按照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评分,综合定级,考核人、审核人、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层层把关,加强考核效果的管控。
二十八、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定级评分实行百分制制度。
1、出勤巡护分(30分)。一般要求每月出勤巡护不少于25天,特险期实行全天候出勤,满足此要求,得满分;病假、事假一律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1天,由所在乡(镇)片长批准;请假2-3天,由所在乡(镇)河长批准;请假4-7天,由县河长办主任批准。请假人请假期间必须委托他人代为管护,责任仍由本人承担;特险期和重要时期原则上不准请假;一般时期请假不扣分,特险期和重要时期请假1天扣1分;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脱岗的,发现一次扣5分。
2、巡河(湖)记录分(20分)。巡河(湖)员在巡河(湖)期间必须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要记录当天的巡查路线、河(湖)外观变化情况以及处理情况等。记录内容要完整、规范、真实;巡河(湖)员要将管护区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排污口设置、排放不达标污水,河(湖)范围内养殖、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弃物)、侵占河(湖)水域岸线、人为设障,河(湖)管护区内非法施工、种植农作物、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放牧养殖、丢弃动物尸体等行为,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出勤天数、参加培训学习等内容,如实填写在《巡查记录本》上,作为巡河(湖)员量化考核的依据。一般时期,每月的有效记录天数要达到25天,特险期要全月记录,记录缺一天扣1分;记录不全扣1分;无巡查记录不得分。
3、管护绩效分(30分)。巡河(湖)员要做好河(湖)的管护工作,责任区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巡河(湖)员要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如瞒报、漏报、迟报要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扣除分值,凡是第一时间未发现或发现后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的,发现一次扣5分,直到全部扣完为止。
4、水利设施维护(5分)。巡河(湖)员负责管护区内的宣传牌、标志牌、责任碑、界桩、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如发现设施遭到毁坏,巡河(湖)员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的,1次扣1分,发生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5、宣传工作(5分)。巡河(湖)员要做好宣传记录,宣传覆盖率要达到责任区内的55%以上,无宣传记录、覆盖率不达标的扣1分。
6、其他事项(10分)。巡河(湖)员必须积极参加县、乡(镇)河长办举办的有关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一次扣2分;迟到、早退、中途退场一次扣1分;不认真参加学习培训、不认真领会会议精神的扣1分;巡河(湖)员要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无故不接电话1次扣1分;未完成管护任务1次扣2分。
二十九、考核评分定级
考核评定等级划分:
1、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
2、90分—95分(含90分)为良好;
3、85分—90分(含85分)为合格;
4、80分—85分(含80分)为不合格;
5、80分以下为较差。
三十、巡河(湖)员设置
巡河(湖)员设置人数、管护区段、工资发放等由各乡(镇)河长办根据辖区河湖管护情况确定和落实。
三十一、其他补充细则
1、巡河(湖)员如违反《考核办法》职责之第15、16、17、18条,予以扣减当月管护费处理,扣减数计入薪酬总额。
2、巡河(湖)员如违反《考核办法》第20、21、22条,立即终止协议处理,以前月份管护费应予发放。
3、巡河(湖)员如违反《考核办法》第23、25、26条的,除扣减当月劳务费处理外,并按照《考核办法》计入年度考核定级得分。
4、巡河(湖)员如在考核期内累计无故脱岗3次以上、管护区段内发生河(湖)水污染事件、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发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行为,发生单位或个人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行为,发生堆放物料、倾倒生活(建筑)垃圾、废弃物行为,发生侵占河(湖)水域岸线、人为设障、非法施工、放牧养殖等行为,发生种植农作物、林木,影响行洪等行为(案件),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批评其中一项,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
5、如果违反《考核办法》第31条第4款,扣罚当月劳务费,并在年度考核中进行记载,作为年度考核定级依据。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考核办法》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二、本《考核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三、本《考核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