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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3702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9〕53号 | 成文时间:2019-07-05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林业;水利、水务 | 发布日期:2019-07-07 |
时间:2019-07-07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9〕53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各生产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近期将对各有关单位和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所涉及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做好目标责任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一定要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治理效果一定要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六项指标。
二、未批先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或水土保持方案已服务到期,未编报下一阶段水土保持方案的,在接到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补办水土保持方案,逾期不补办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三、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先期投产运行的生产建设单位,在接到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完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资料,开展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备案。逾期不进行自主验收备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生产建设单位、风电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风电项目生态修复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1号)文件精神,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破坏谁治理”、“打防并举”、“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排查整治和严厉打击。
五、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目标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各项准备工作。
六、县水利局是此次目标责任考核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逾期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手续的、逾期不进行自主验收和备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最高限额的处罚。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事关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各生产建设单位一定要按期完成新增水土流失面积的治理和2018年水利部动态监测极强烈、剧烈流失位置的治理,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完成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加大水土保持投资力度,完成省、市对我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各项工作。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