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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3727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函〔2019〕34号 | 成文时间:2019-07-23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服务管理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19-07-25 |
时间:2019-07-25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函〔2019〕34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服务
管理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固本之策,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忻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忻司发〔2018〕46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服务管理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忻政办函〔2019〕60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服务管理协调配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互通有无,不断加强对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为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每季度进行一次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互通工作,通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变动、漏管脱管、再犯罪等数据信息,并将新变动名单及时下发到司法所、派出所落实列管帮教措施。
三、建立司法局、公安局每月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判本地两类人员情况。由司法所牵头,每月召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联席会议,核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矫正人员信息,互通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社会活动情况、近期表现情况,并共同做好采集信息、建立帮教组织、加强教育引导、采取防范措施等工作。
四、对即将刑满释放的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人员、“三假”( 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三无” (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等重点帮教对象落实必接必送措施。对于重点帮教对象,司法所要立即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对于一般帮教对象,由司法所负责联系其家庭成员及所在村(社区)代表到监所将其接回,并在第一时间与其见面,与村(社区)或家庭分别确定帮扶责任人。
基层司法所要向公安派出所通报刑满释放和解除矫正人员情况(见表一),并在第一次与帮教对象见面时,要提前向公安派出所告知见面的时间地点,与公安派出所共同进行见面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见表二)。公安派出所应配合司法所开展见面谈话,掌握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等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同时要及时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逐一建档,针对性采集有关信息,制定管控方案,防止脱管漏管。
五、对人户分离的刑满释放人员,基层司法所要定期与公安派出所核实其动态变化情况,摸清底数,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安置帮教机构“双列管”。对于刑满释放前仍未查清身份的人员,原则上由原侦查机关所在地安置帮教机构负责衔接和日常帮教工作。公安派出所按其本人申报的身份信息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核查登记,纳入管理。
六、公安机关要确定专人配合本地社区矫正中心工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要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司法机关拟社区矫正人员调查函(见表三)后要予以配合,及时为其出具近年来违法犯罪记录的相关文书材料。
七、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网上追逃。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再次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要及时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派出所(见表四),由户籍地派出所再通报相对应的司法所(见表五)。
附表:1.刑满释放解除矫正通报
2.谈话记录
3.拟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调查函
4.抓捕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通报(公安派出所存根)
5.抓捕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通报(司法所存根)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