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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0613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0〕5号 | 成文时间:2020-02-02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0-02-03 |
时间:2020-02-03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0〕5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县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五严五防”,市委、市政府“十项铁律”及县委、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指施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8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20〕26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全县企业复工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县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种养殖、食品生产企业等)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
二、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减少群体性聚集活动。上述例外企业和按照行业特点正在连续生产的企业,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以保障生产基本运转和人员最少化为原则组织生产,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辅助人员原则上2月9日以后复工(各企业负责本企业返宁人员隔离观察14天确认无异常后返岗)。
三、强化企业疫情防控,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授权各企业法人代表在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坚持错峰、错勤、错时原则,灵活组织本企业职工到岗上班。企业复工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指南》和市工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预案,细化措施,做好健康防护,严格职工体温筛查,上班佩戴口罩,同时做好办公、车间、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居民办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所有企业都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原则,统筹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2月9日前复工的例外企业,需向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复工人数、防护措施。
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0350—4722706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