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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煤矿春季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3-23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202015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度煤矿春季安全大检查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2020年度煤矿春季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3 

    

                                                                 

                2020年度煤矿春季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

 工 作 方 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市和县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深刻汲取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2.23较大顶板事故和全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加强各项责任措施落实,不断筑牢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忻安办发电20207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督查组3月份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内容的通知》(忻安办发电202010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紫金煤业有限公司2.23较大顶板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忻安办发电202011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关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提高政治站位,着力推进全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努力打造全县安全生产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县煤矿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更好地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同时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创新管理机制,强化煤矿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和重大灾害治理,把安全生产制度抓紧、抓实、抓细,坚决打通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杜绝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强化全县煤矿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宁武县煤矿春季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人员如下: 

    长:狄文俊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唐润生   县政府煤炭顾问 

          丁建生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治超办负责人 

          胡增海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本次聘请的专家组是由各大集团煤矿抽调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集团煤矿与省属五大集团煤矿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巩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专家组成员如下: 

  专家组组  :乔玉龙(兼)    

  专家组副组长:唐润生(兼) 

    员:郑俊杰  范红超  贾春涛  于江龙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胡增海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主任科员侯计荣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和范围 

  1检查时间:为期一个月,从330日至430 

  2、检查范围:全县范围内所监管的各类煤矿企业 

  五、开展方式 

  本次检查分企业自查自改、政府全覆盖检查两个环节同步进行。 

  1、煤矿自查自改 

  各煤矿对照本方案检查内容对本煤矿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和各部门进行彻底的自查自改,按照《宁武县2020年化解整改煤矿风险研判存在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应急发〔202038号)和《宁武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宁应急发202038号)文件精神要求,聚焦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关注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针对性对策措施。对于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停建,彻底整改,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如实上报,对于煤矿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再作为处罚依据。 

  2、县政府全覆盖检查 

  县人民政府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忻安办发电20207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督查组3月份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内容的通知》(忻安办发电202010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紫金煤业有限公司2.23较大项板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忻安办发电202011号)文件精神要求,对辖区内所监管的各类煤矿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 

  六、检查重点及内容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文件精神要求,开展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煤矿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和地质防治水等专业情况。 

  (一)一通三防 

   1、矿井是否建立通风管理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2、是否有与矿井现场相符的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等。 

   3、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及瓦斯超限约谈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 

   4、矿井总风量及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是否满足实际需要矿井配风计划是否符合要求矿井有效风量及漏风率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测风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 

   5、矿井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设监测系统能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U型水柱计是否正常运行。 

   6、矿井是否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是否贯穿整个采区采掘工作生产水平和采区之间是否实现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现象。 

   7、井下是否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及串联通风现象。 

    8、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行挂牌管理,确保生循环风;是否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是否能实现自动切换并按规定自动切换,有无记录是否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是否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三专两封锁是否符合规定风筒百米漏风率是否符合规定。 

   9、通风设施(反风设施)、防爆门等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并登记入账。 

  10、瓦斯检查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矿井反风演习制度是否落实。 

  11、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否稳定进行,是否能实现风电和甲烷电闭锁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以及风电和甲烷电闭锁是否定期调校测试,是否有调校、测试记录。 

  12、是否编制了矿井防灭火设计并根据设计建立了矿井防灭火系统。 

   13、矿井是否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设了净化水幕、捕尘网、隔爆水袋并定期进行检查,是否有检查记录。 

   14、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是否使用正常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是否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和放煤时能否同步喷雾,喷雾压力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5、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通风能力核定及通风阻力测定。 

  (二)顶板管理 

  1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为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否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是否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是否由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2煤矿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3、煤矿是否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4、煤矿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支护产品是否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强度检验报告;是否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支护材料。  

  5、矿井主要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是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并审批。  

  6、顶板破碎时是否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期间,施工人员是否仔细检查顶板和帮部围岩支护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并及时凿掉顶帮的危矸活岩;是否存在空顶作业行为。  

  7、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 10m 长度内的支架是否有防倒装置;放炮后,是否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是否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是否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 

  8大断面(S>15㎡)硐室施工、交岔点施工时是否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在措施中对顶板管理有专项规定。 

  9回采前,跟班(组)长、安全员是否对工作面顶板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10不同煤层或同一煤层的临近区域内同时进行采掘作业,是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避免造成应力叠加。 

  11工作面上下端头处三角区(工作面煤壁与巷道交叉处)是否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上下端头隅角区是否在切顶线支设密集支柱,是否有超前回柱现象。 

  12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时是否制定有专项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采、初放领导小组;初采、初放前,是否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并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要求时,是否按措施进行初采、初放;初采、初放期间是否做好全过程的顶板动态监测。 

  13、工作面末采前是否根据开采工艺、支架等设备合理确定末采推进距离;支架顶梁上是否根据顶板条件铺设单层或双层网并联接牢固,并保证落山网边压茬不少于1 米;是否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贯彻执行。 

  14、工作面拆除前,是否对工作面质量和设备状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在拆除过程中是否加强临时支护;在拆除设备过程中是否始终保持行人通道畅通,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三)地质防治水 

  1、是否明确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 

  2、是否配备符合《三专两探一撤规定》要求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设立防治水机构及职能配置。 

  3、是否制定并落实《防治水细则》和《三专两探一撤规定》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持续深化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 

  4、是否按《防治水细则》和《三专两探一撤规定》要求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 

  5、在两探时是否编写相应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实施;矿井探放水设计是否按照一矿一策、一井一策要求编制,并建立探放水钻孔施工台账。 

  6、是否严格执行探放水作业优先、探掘分离、有掘必探、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及安全确认制度。 

  7、是否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探放水施工,并如实做好现场记录、图牌板填制和效果分析评估工作等。 

  8、是否建立重大险情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是否签订授权书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紧急撤人的权力,并严格执行。 

  9、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专项预案,组织学习培训并进行演练;是否编制雨季三防预防计划并落实救灾物资储备任务;是否依据有关规定设置了矿井强排水系统。 

  10、与矿井连通的地面塌陷坑、废弃井筒是否采取加固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 

  (四)其它重点检查内容 

  1、采掘接续是否正常,采掘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巷道支护技术方案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 

  2、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情况。 

  3、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情况。 

  4、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情况。 

  5、有严重水患的矿井,是否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6、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 

  7、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是否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8、是否存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情况。 

  9、建设煤矿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者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情况。 

  11、是否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的情况;建设煤矿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 

  12、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要求,是否存在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不到位、超人数入井行为。 

  13、露天煤矿边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进行年度边坡稳定性评价,是否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或规定采剥行为。 

  14、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是否落实。 

  15、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以来,存量隐患是否整改。 

  16、复工复产企业是否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和安全措施。 

  、工作要求 

  1本次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正处于疫情防治的关键时期,各煤矿企业务必要提高认识,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配合检查并虚心诚恳接受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举一反三,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各煤矿企业要对本次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严格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县检查组将对各矿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县检查组对此次检查要精心组织,责任到人,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把关,公正执法,着力推进煤矿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确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力度,确保大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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