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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9-17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1〕66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农村自建房管理

  “四办法一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落实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30号)和《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落实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做好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试点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宁武县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试点工作设3个试点乡(镇),分别为凤凰镇、余庄乡和宁化镇。

  二、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确权登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地制宜、科学评估、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及标准。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宅基地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选用规范施工图纸等进行指导、对农村工匠进行培训。各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和现场核查处置工作。

  (四)县行政审批部门指导各乡(镇)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政务服务事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对逾期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法依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应急管理部门(安委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综合安全监管,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监管职责,并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责任考核,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七)凤凰镇、余庄乡、宁化镇3个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职责。各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外要公布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流程、要件、办理时限,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五公开三到场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试点乡镇各村级组织要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审查本村村民建房资格,收集整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基本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及时研究讨论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事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在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三、审批流程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二)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如未分设村民小组,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三)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格申请条件的,在村庄规划区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房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规划管理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自建房规划审批申请,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

  (二)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可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

  (三)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编制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数据保障、资料收集、技术指导、规划审查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管理服务

  (一)建立管理服务体系。县住建局统筹指导全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及农村其他房屋建设,设立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进行开工登记、竣工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施行风貌管控,提供技术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建立现场巡查管理台账。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制定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手续,对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建房人依规履行房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移交项目档案,对房屋建设负首要责任。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二)规范建设管理程序。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确定设计图;选定施工方、监理方并签订合同;开工登记;委托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信息存档。农村其他房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三)明确建设管理要求。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登记时限: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房屋改、扩、翻建要按新建项目履行程序:房屋改变用途,房屋所有权人组织技术鉴定,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农村其他房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试点乡(镇)要按照《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落实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及试点要求,成立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规划建设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党政综合办、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站、综合行政执法办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推动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属地管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建房管理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要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扎实推动农村自建房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部门联动。县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加强沟通协调、资源共享,纵向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自建房规划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农村自建房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公室),根据职能及时划转人员及编制,配足配强管理队伍,推动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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