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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21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2〕76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宁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忻政办〔2012〕48号)、《忻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忻财办函〔2013〕6号)、《忻州市财政局关于<忻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忻财办〔2015〕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管本级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宁武县财政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报请忻州市财政局进行评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审批文件的合法性;

  (二)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五)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

  (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九)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第七条 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一)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范围内县级服务项目投资评审金额为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投资评审金额为60万元以上。

  (二)县政府安排的评审项目;

  (三)市财政局委托、指定的评审项目;

  (四)县财政局安排的评审项目;

  (五)受邀的县直非预算、非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经研究同意进行评审的项目;

  (六)县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规模以下的零星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以及县政府领导安排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

  (三)评审人员对建设项目内容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评审机构根据初步评审意见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送下达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审查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其它支出项目预算,对按规定需进行投资评审的,提前安排评审,并按评审结果列入部门预算;

  (三)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

  (七)未列入财政预算计划,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一般不予安排评审;

  (八)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九)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初步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现场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初步评审意见,应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送财政综合服务中心,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评审机构专业人员(中介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下达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得低于60%;

  (三)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评审意见,重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四)自收到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审复查机制;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工程项目的评审,也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逐步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审核付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工作管理办法,报财政局核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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