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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13416 |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3〕65号 | 成文时间:2023-11-20 |
发文机关: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 主题词: |
标题: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武县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日期:2023-11-20 |
时间:2023-11-20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23〕65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
洗煤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宁武县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
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我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切实减少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扬尘无组织逸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23〕7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各项决策部署,重点围绕企业用地、产能核定、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按照“关停取缔一批、停产整改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标准要求,分类处置、规范整治,推动全县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改善,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最务实的作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为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有效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范围及时间
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的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
整治时间:2023年11月20日——2024年2月27日。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宁武县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亚峰 县长
副组长:杨茂文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王 强 县政府副县长
周 鑫 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侯清云 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局长
巩文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志效 县能源局局长
亢奋义 县市场局局长
仝大鹏 县水利局局长
宫建忠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闫 鹏 县文旅局党组书记
王利军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殷 艳 县宣传事务中心主任
贾志平 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党组成员
邓焕珍 宁武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常务副队长
弓伟才 国家电网宁武县供电公司经理
郭 伟 余庄乡党委书记
张海清 西马坊乡党委书记
周晓东 迭台寺乡党委书记
朱建峰 薛家洼乡乡长
于 鑫 阳方口镇镇长
隆鹏飞 凤凰镇镇长
毕俊红 东寨镇镇长
陈彦峰 涔山乡乡长
乔建光 宁化镇镇长
白永胜 石家庄镇镇长
贾 敏 怀道乡乡长
冯春兰 东马坊乡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办公室主任由侯清云兼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相关企业的用地手续办理情况。
县能源局:负责核查相关企业产能核定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负责核查相关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县市场局:负责核查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情况。
县公安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相关企业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
县文旅局:负责核查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相关企业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县交警大队:负责加强运煤车辆管理,严查私自拆除改装三元催化装置、未苫盖随意抛洒等行为。
县网信办:负责有关企业负面舆情的核查回应。
国家电网宁武供电公司: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对相关涉事企业依法予以停止供电。
县水利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对相关涉事企业依法予以停止供水。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反弹。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分为3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3年11月20日—11月25日)
县政府进行专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全县总体台账;有关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细化任务,2023年11月24日前将工作专班名单及联系人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11月26日—11月30日)
有关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对照全县总体台账,建立各自分台账,对所有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进行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全面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2月1日—2024年2月27日)
有关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分类施策,依法处置。
1、手续齐全的企业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所有原煤、矸石、煤泥全部贮存于封闭棚内,做到煤棚外无堆放;场地、路面全部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清洁,做到生产经营场地无裸露地面;对装卸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等问题要加强管理,装卸作业要适时起用雾炮、喷淋等抑尘设施,确保装卸不起尘;完善洗煤配套设施,洗煤废水全部闭路循环,做到不外排;及时清理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保持清空状态,做到厂区内雨水全部收集回收利用;完善车辆冲洗平台,确保洗车废水全部收集回收利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
2、对已列入淘汰类的企业由县能源局牵头,要彻底淘汰关闭并注销相关手续。
3、对“散乱污”企业由属地乡(镇)牵头,要实施“两断、三清、一恢复”(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恢复地貌),同时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反弹。
4、对手续正在办理、设施正在建设的企业由县能源局牵头,要停产整顿,督促完善相关手续,在手续未完善、设施未建成(含全封闭煤棚未建成)前严禁生产经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有关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检点,分管领导要一线指挥调度,全力推动落实,确保整治责任、整治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完善协调调度、督办通报等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能源、公安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测、无人机抓拍等手段,强化执法巡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有关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2023年11月30日前上报排查情况表(附件1);集中整治阶段期间,每周五上报整治情况表(附件2),2024年2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四)强化跟踪问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重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问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同时,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结合督导检查、抽查暗访发现问题,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邓焕珍 4722144
邮 箱:nwhb666@163.com
附件:1.宁武县 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台账
2.宁武县 储售煤场、煤炭集运站、洗煤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