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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4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通告
宁政通〔2019〕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县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燃禁放区域
(1)所有机关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
(7)山林、草原等重点保护区内;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以上区域禁燃禁放时间为全年。
二、限时禁燃禁放区域
县城建成区。东至滨河南大街(新外环路),西至栖凤公园城墙,北至纬一路(东城区滨河花园小区),南至西园路(党校宾馆)。
禁燃禁放时间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和除夕至正月十六。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市民在禁燃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同时处以100—500元罚款,并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违反禁燃禁放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禁燃禁放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制品;所称旺火是指用煤炭及其制品、木柴、秸秆等垒垛成并在燃烧能产生烟尘等污染的旺火。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