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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09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的通告
宁政通〔2019〕3号
为全面推进我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现就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水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防治水污染,严厉打击影响河湖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河长、湖长)是本辖区范围内的河湖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大河湖管理力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河湖管理实现常态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河湖水域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在河湖水域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进入河湖水域范围内;
2、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凿井、钻探等行为;
3、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生活建筑垃圾、围河(湖)造田、私搭乱建等污染河(湖)水质的行为;
4、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侵占河湖水域岸线进行违规施工、矮围网围、人为设障等影响行洪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5、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林木、放牧养殖等行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负责责任区段内的河湖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清理和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行为。
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依法对河湖生态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对河湖生态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监督。
五、对造成河湖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由河湖生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六、河湖管理举报电话:县检察院举报电话:4722000;县水利局举报电话:4723163。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