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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告

 时间:2020-03-04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宁政通20207 

  为保障宁武县汾河河道治理项目、汾河沿线湿地环境治理试点项目顺利建设,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解决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提升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80)和《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晋政办函201939)等文件精神,宁武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和占用部分土地,涉及东寨镇、化北屯乡、石家庄镇、西马坊乡集体土地和宁武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  

  项目名称:宁武县汾河河道治理项目宁武县汾河沿线湿地环境治理试点项目 

  批准用途:生态修复 

  二、征收土地位置 

  汾河宁武段沿线至汾河静乐段交界处(包括:东寨镇东寨村、三马营村、二马营村、店耳上村、宫家庄村化北屯乡化北屯村、头马营村、蒯屯关村、山寨村、南屯村、坝门口村、宁化村、沙梁村、北屯村、黄家山村、郑家山村、辛庄村;石家庄镇川湖屯村、十里桥村、石家庄村、阳房村、潘家湾村、定河村、吴家湾村;西马坊乡坝里村)。 

  三、征地面积 

  东寨镇东寨村39.25、三马营村70.21、二马营村367.9、店耳上村0.02、宫家庄村61.39亩;化北屯乡化北屯村157.97、头马营村373.42亩、蒯屯关村161.76、山寨村73.42、南屯村18.42、坝门口村160.93、宁化村222.68、沙梁村65.03、北屯村57.53、黄家山村0.9、郑家山村10.3、辛庄村4.38;石家庄镇川湖屯村160.77、十里桥村108.54、石家庄村371.16、阳房村142.2、潘家湾村44.93、定河村112.1、吴家湾村11.44;西马坊乡坝里村1.86亩;宁武国有地728.52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湿地和绿化占地补偿依据退耕还林政策执行,永久征地补偿倍数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执行,年产值统一标准为1153/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告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寨镇、化北屯乡、石家庄镇、西马坊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自告之日起,严禁沿线村民和单位抢栽抢种抢建,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作认同本告内容。 

  八、征收拆迁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拆迁主体是东寨镇政府、化北屯乡政府、石家庄镇政府、西马坊乡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全程跟踪。 

  九、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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