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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00:00 大 中 小
为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全县居民生活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宁武县城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宁武县人民医院综合业务楼扩建项目。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拟对该项目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拆迁范围:
涉及凤凰镇大河堡村部分居民房屋及承包土地,四至范围坐标如下:
X Y
4320580.646 37613605.464
4320579.898 37613648.502
4320580.948 37613648.652
4320582.063 37613648.434
4320579.068 37613696.318
4320579.034 37613698.316
4320506.225 37613697.087
4320507.911 37613688.162
4320508.280 37613684.061
4320511.860 37613659.597
4320513.203 37613639.308
4320574.695 37613648.285
4320580.646 37613605.464
二、征收拆迁内容
该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以及其他设施。
三、征收拆迁时间: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
四、征收拆迁主体
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征收主体是凤凰镇政府。征收拆迁工作由凤凰镇政府牵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县旧城改造中心、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司法局、县医疗集团、县广播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大力配合;项目范围内的通讯、管网、国网、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
五、征收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和《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执行。
2、地上附着物、地下建筑据实评估补偿,土地及青苗按11.6万元/亩补偿。
3、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面积,以凤凰镇、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核定为准。凡在征收范围内,拆迁住房需提供有效证件、证明,主房建筑按2400元/平方米补偿,配房、小房按1200元/平方米补偿,限期内主动配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者,每户奖励3万—10万元。逾期不拆除者,将按有关程序强制执行,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六、征收登记程序
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以及土地所有权人,务于通告规定期限内携带有效证件、证明于2020年5月15 日前到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办公室(凤凰镇政府)进行登记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从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买卖、赠予及租赁手续,严禁通告发布后以任何理由在本拆迁范围周边加层、修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八、项目范围内的居民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此次征收和拆迁工作。对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拆迁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作认同本通告内容。
特此通告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