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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武县停车场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23 00:00       大    中    小     

    

  宁政发〔202212 

    

    

  宁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武县停车场征迁补偿 

  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宁武县停车场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2923 

      (此件公开发布) 

 

 

  

  宁武县城停车场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进停车场建设项目实施,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确保征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包括停车场项目红线内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 

  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征收主体,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三、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征收补偿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原则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宁武县人民政府征收拆迁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抢种各种作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一切征收范围内有关手续。   

  4.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划拨土地不予补偿。 

  5.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按照《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规定,一律不予补偿,但自动拆除的,按建筑重置成本价予以奖励。 

  6.对特种行业用房或特殊建筑物(原建筑价值超过安置房建筑评估价的建筑)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再按照置换房屋价值核算置换或进行货币补偿。 

  7.货币补偿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二)征迁户的认定 

  被拆迁人是指划入此次征迁范围内的持有合法的证件的户主或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征收对象。 

  (三)征收补偿内容 

  征收范围内被拆迁户的院落及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总补偿价值=置换房(或换算的价款)+主房装修、院内配房和附着物评估补偿款+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奖励等。 

  (四)征收补偿方式 

  第一种方式:产权置换加货币补偿相结合。产权置换异地安置,安置房源地点为现宁武县乡村振兴局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新建楼房。 

  1.住宅房屋 

  1)单位公寓楼或单位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原则上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以旧换新;建设单位公寓楼附带建设的小房和地下室按照建筑重置成本价评估予以货币补偿依附单位公寓楼建设的私有房屋,不予置换楼房,按照违章建筑处理。房装修、配房及附属设施按照建筑重置成本价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2)平房小院两证齐全或有不动产登记证件的住宅,在房产证登记范围内的平房主屋、正房按建筑面积1:1.2置换安置楼房,功能性配房按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楼房,除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庭院面积按照1:0.5置换安置楼房,主房装修、其余配房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只有房产证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楼房;对没有房产证,在土地证土地使用权范围建设的房屋,土地按照1:0.5置换安置楼房,房屋按照重置评估价货币补偿;对既不在房产证登记范围内也不在土地证范围内的小屋原则上按照违章建筑处理。附属设施一律不予房屋置换补偿。征收购买公产住宅房屋的、已经办理购置证过渡成全部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证件齐全的标准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属老宅老院,由于历史原因无任何证件或证照不全的及经合法拍卖所得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居住房屋产权,由县纪委监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及所属企业、党群服务中心或凤凰镇政府及有关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参与进行认定,形成会议纪要确认后按照本方案所规定的比例补偿置换。如房屋破烂不堪无人居住的或已自行拆除的按照占地面积1:0.7置换安置楼房。 

  3)小二楼主房及功能性住房统一按照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楼房;除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庭院面积按照10.5置换安置楼房;主房装修及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4对因历史原因,房屋产权被认定为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由单位收回,私产部分予以评估补偿。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可按评估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置房一套。 

  5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可按评估成本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置住房一套,原住房由政府收回。 

  2.非住宅房 

  1征收单位公产房屋属于政府投资的不予补偿,单位需要安置的由县政府统一予以安置,原有资产县政府予以核销;属于非政府投资的,比照私产房屋只对产权人予以评估货币补偿。 

  2)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齐全的私人合法商业门店,根据被拆迁门店的建筑面积,按征一补一的原则分级置换指定安置门店或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超过或不足被拆迁门店的部分根据区域位置按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3县政府征收拆迁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补交商业用地出让金的按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办理。否则,按住宅办理。 

  3.安置结算 

  选择产权置换结合货币补偿的,待安置房交付以后依照征迁户选择的户型摇号依次进行安置安置地点在宁武县乡村振兴局新建安置楼房,户型70130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采取货币补偿。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的部分3050/结算;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的部分,10㎡以内(含103050/㎡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种方式:货币补偿 

  1.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由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补偿,土地按照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进行补偿;或者按照“置换房屋价值=置换房屋面积×安置房屋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屋评估价按照3050/㎡计算。 

    2.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采取货币补偿。

四、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应给予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等附属用房10/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选择产权置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总额不超过5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只给一次搬迁补院中简易房、棚、地下室等不予搬迁补助。 

  2.征收非住宅房屋应给予搬迁补助。商业营业含仓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生产用房、医疗文化教育用房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搬迁补助费按次计算。废弃或不生产、经营、使用的房屋不予补偿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选择产权换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无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后选择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在303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300/月;3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按每8/进行补助。院中棚、简易房、地下室等不予临时安置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期限从搬迁之日始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止。先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以后按月计算,每六个月发放一次,直到安置房交付为止。 

  3.征收出租的经营性、生产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已签订租赁合同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3个月租金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承租人按照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4.在通知办理安置房屋入住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5.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后,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自愿产权置换的,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从下发征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符合拆除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最高5万元的搬迁奖励。逾期未搬迁的不再奖励,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它事项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腾空的房屋要保持结构完整,被征收人不得拆除和破坏。经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二)征收范围内的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原则上由所属产权单位自行迁移。 

  (三)接到《征收通知书》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立即解除合同,按剩余时间退还租金,合同到期的不得再续约对被征收房屋有债权的征收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30内,到征收部门申请登记,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30内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主张权利,征收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或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甚至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征收拆迁工作进程者,由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加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时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且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根据分段分期实施的具体情况,县政府可制定补充规定,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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