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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人民政府封山令

 时间:2023-03-02 00:00       大    中    小     

  宁武县人民政府

  封 山 令

  宁政令〔2023〕1号

  当前,我县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为进一步加强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山令。

  一、封山区域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各级林场及二级以上公益林,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区域,公路通道两侧林带。(涉及区域为高火险区,为全年用火管制区)

  二、封山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三、封山要求

  (一)在封山期间,严禁一切外来人员进山,确需进山的,须经所在乡镇森防指挥部批准,并出具野外用火承诺书。高风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生产作业活动。

  (二)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通过新媒体平台等形式做好《封山令》以及防火禁火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三)各乡镇、林场及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封山防火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和网格化巡查制度,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不间断监控和巡查;在入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或哨卡,设置防火封山标识牌,全面加强巡查检查和火源管控。要全面落实“包山头、包地段、包坟头、包路口、包特殊人群”五包责任制,严防死守,确保无火情。

  (四)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对通过林区线路进行检修,杜绝火情隐患。

  (五)光伏、风电等项目,煤炭企业要落实防火主体责任,严防项目区或井田范围内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发生。

  (六)各山口、林区要严格控制车辆及人员通行,未经允许立即劝返;对确需通行人员及车辆,要严格登记检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同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2.严禁野外烧火取暖、点火吸烟、乱丢火种;

  3.严禁烧荒、烧地埂、焚烧垃圾、麦杆、枯枝杂草堆灰积肥等;

  4.严禁野炊、生火烧烤食物;

  5.严禁燃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6.严禁玩火照明;

  7.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8.严禁进山入林放牧;

  9.严禁捕猎、驱逐野生动物;

  10.严禁在林区擅自使用野外火源;

  11.严禁私自开山采石;

  12.严禁私架电线;

  13.严禁未经批准,且未采取保护措施,从事野外电焊、氧焊等生产作业;

  14.严禁在林区及防火通道自驾游;

  15.严禁可能引发火情火险的其它行为。

  四、严肃追责

  在防火特险期内,坚持“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的原则,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者,从严从快依法查处,造成火险、火灾及其他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本《封山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电话:119

  0350—4724222(县应急局)

  0350—4722094(县林业局)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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