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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武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06-09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4〕34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武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废止《宁武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3〕22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宁武县2014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忻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武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县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宁武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水利水保局、县畜牧中心、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旅游服务中心、县煤炭工业局、县安监局、县新闻办、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交警队、宁武公路段、太原铁路分局朔州车务段宁武站、宁静铁路监管处、宁武供电支公司、武警宁武县支队、朔黄铁路原平分公司、引黄工程宁武分公司、管涔山国有林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专家组组长由分管副职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办和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2.2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各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中队迅速指挥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

2.2.2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专家组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县、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专家组职责: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判断灾害灾情的发展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2.2.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全县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乡(镇)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危及校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育活动场所安全的地质灾害排查和整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救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县级负担经费的保障落实,督促乡(镇)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对灾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危及城区公园、广场安全的地质灾害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督导工作,同时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提出选址意见和勘查规划。

县水利水保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山洪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损毁或引发地质灾害。

县畜牧中心: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部门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县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的次生灾害组织紧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县旅游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督促煤矿企业做好所属矿区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新闻办: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审核,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宁武公路段:负责组织辖区公路及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联系、协调、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后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质运输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部门合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加强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证。

宁武供电支公司:负责所辖区域损毁供电设备的修复,提供应急电源,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供电。

武警宁武中队:根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驻宁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县交警队: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3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

分组职责: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保局、县环保局、县煤炭局、县应急救援队(消防队)、武警宁武中队。

分组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3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机构。

分组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3.4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宁武中队、县交警大队。

分组职责: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地质灾害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救援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经信局、宁武供电支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分组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保局、县煤炭局、县环保局、县地震局、宁武公路段、宁静铁路工程科、大秦铁路朔州车务段宁武站组成。

分组职责:负责对事发地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7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各矿山企业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矿山企业负责人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并落实他们的待遇。

国土部门应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气象服务。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国土部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内容,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对因报告及时而成功避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3.2预防预警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四个级别:l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用红色表示);Il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用橙色表示);IIl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用黄色表示);IV级为可能性很小(用蓝色表示)。

3.3.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3.3国土、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1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11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l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l 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灾情发生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4.2.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1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响应,先期处置。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4.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11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处置工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l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灾情和险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相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乡镇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及时上报县政府、联系点的县领导;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开疏散。

一般(小型)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第一时间赶赴地质灾害现场,一线指挥。必要时,提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3.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部商定后,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5.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3灾后重建

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 应急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7. 预案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组织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责任与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3监督检查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发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经济损失的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武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流程图(略)

2.宁武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联系方式(略)

3.宁武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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