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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06-09      来源:宁武县人民政府网

宁政办发〔2014〕43号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原2010年10月20日印发的《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0〕158号)同时废止。

宁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宁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医疗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确保医疗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交警部门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在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组织宣传群众医疗自救知识,开展救护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3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4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和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卫生救援指挥部。

2.4.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部署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4.2专家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由传染病、呼吸科、ICU、职业病、内科、外科、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4.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4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若干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县级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

2.4.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职务最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协调、调度、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人员伤亡及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

(2)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县政府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县政府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1小时内组织起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派出县应急卫生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政府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1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生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汇报,接受督导,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派专家组提供支援、技术指导和支持。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1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迅速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县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并适时向有关队伍发出通报。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或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快速、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避免灾后疫情发生。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 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的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医疗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服从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局统一调配,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借故推诿。各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成立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医疗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并在所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5.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自然灾害、职业中毒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规模,县级不少于30人。

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定期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3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械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发改局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及《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保证需要。

5.4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质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6 其他保障

公安机构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7 宣传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附则

6.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治专家组

7.2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7.3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相关人员通讯录(略)

附件1

宁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治专家组

一、医疗救治组

一组组长:雷维平 县人民医院院长

副 组 长:丁金筱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胡 钰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孙俊杰 县人民医院院长助理

张志刚 县人民医院院长助理

曹丽东 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骨科副主任

张林科 县人民医院普外二病区主任

郭玉莲 县人民医院120护士长

周永丽 县人民医院院感科干事

白彦萍 县人民医院神经心血管内科副主任

李元硕 县人民医院CT室副主任

张巧英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

董福忠 县人民医院眼耳鼻喉科副主任

郝雪艳 县人民医院功能检查科副主任

二组组长:雷维平 县人民医院院长

副 组 长:安俊虎 县人民医院书记兼副院长

成 员:张建华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李增玉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张志刚 县人民医院院长助理

张继萍 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冯新民 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燕爱荣 县人民医院院感科主任

韩金龙 县人民医院信息科主任

杜振宇 县人民医院人事科主任

李天亮 县人民医院普外一病区主任

唐志新 县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

王玉保 县人民医院功能检查科主任

孙润元 县人民医院影像科主任

张双喜 县人民医院手术麻醉科主任

二、疾病防控组

组 长:陈秉义 县疾控中心主任

副组长:宗 晋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赵国武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周存锁 县疾控中心主任助理

弓建平 县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科科长

王荣生 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

巩敬云 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员

高红梅 县疾控中心检验科科长

李爱平 县疾控中心会计

李 强 县疾控中心综合卫生科科长

张三文 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

三、卫生监督组

组 长:高卫红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副组长:冯存生 县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

秦秀峰 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田有明 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成 员:杨培兴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助理

武彦君 县卫生监督所职业科科长

郭耀文 县卫生监督所干事

王瑞军 县卫生监督所干事

王鹏宇 县卫生监督所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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