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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林长制” 实现“林长治”

 时间:2020-09-18       大    中    小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实际,提出了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奖惩严明的五级林长制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林设长 促进保护发展 

  山西是典型的黄土覆盖的山地高原。近年来,我省以实施“两山”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为引领,坚持绿化与彩化、财化同步推进,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创新国土绿化新机制,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2017年全国生态气象公报》显示,2000-2017年山西的植被生态质量改善在全国最快。 

  为进一步巩固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提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为目标,全面实施林长制。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进生态建设产业化和产业发展生态化,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建立以党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责任体系,统筹协调部门力量形成合力,用最严密的法治、最严格的制度推进我省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森林、草原、湿地等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保护发展森林等资源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林长制是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推进林长制,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林长,担负起全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属地责任,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制约瓶颈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目标引领、全面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考核问题机制的重要抓手。林长制作为我省继河(湖)长制、路长制之后的又一项重大制度改革,对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林草局局长张云龙表示。 

  分级设立 加强属地责任 

  林长制是分解压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的有效措施。 

  《意见》要求分级设立林长。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其中总林长由省长担任、副总林长由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林长由省领导担任。市、县两级分别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其中总林长、副总林长参照省级设置,林长结合本地区实际分行政区域和国有林管理单位设置,由同级领导担任。乡级设置林长、副林长,林长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林长由同级政府其他领导担任。村级设置林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 

  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的设置可以最大化形成“山有人管、林有人护、事有人做、责有人担”的格局。这一组织体系充分体现了林长制的特点。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林长,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意识,有利于督促各级部门深度参与林草生态建设各项工作,有利于解决制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瓶颈问题。 

  我省拥有九大省直林局,承担国有林的经营管理工作。《意见》针对我省国有林的管理体系,增加设置省直林长、副林长,分别由省林草局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担任;设置省直国有林管理单位林长、副林长以及市县所属国有林管理单位林长、副林长,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建立林长制的同时,我省明确了林长制的运行机制,提出省、市、县三级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了省级林长的工作职责,以此奠定林长制工作的基础;明确了林长在资源保护、灾害防控、国土绿化、质量效益、改革创新、资源监管等六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实行考评 确保守林尽责 

  《意见》指出,到203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1.95亿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4.5%,湿地保护率达到60%,全省75%以上的可治理沙地得到治理,基本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林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生态质量效益更加显现,生态产品供给更加丰富,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实现有机统一。 

  省林草局资源处处长王弟说:“林长制将各级林长的任期计划目标、制度执行、支撑保障和任务完成情况等纳入林长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指标量化、考核公开、评价客观的长效考核评价机制。五级林长制体系的建立,有效地将考核评价指标落实到村一级,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资源保护发展全覆盖,避免了交叉重复和相互推诿情况的发生,确保守林有责、守林担责、守林尽责。” 

  林长制是保护发展森林等资源的长效机制。对照《意见》中明确的主要任务,督促各地制定年度清单,加强督查检查,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确保《意见》精神落地见效。制定出台督查检查、考核评价、信息公开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林长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职责,推动形成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林长制体系。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把林长制的重要意义宣传到位,切实提高各级林长的责任意识和社会各界的共治意识,共同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项工作。(张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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