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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筹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0-12-10       大    中    小     

  宁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筹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的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为了方便宗教活动场所办理证件事宜,现特就筹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及程序公示如下:

  一、筹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筹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六)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七)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宁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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