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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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制定“宁武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应急局举报。
第二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
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
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股、室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应急局。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
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五条:县应急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300~10000元不等,
具体奖励金额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建立相关保密制度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350--4723579
邮箱:tqy13994140127@163.com